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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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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7-11-17 10:34:38 作者: 来源:河南省发改委网站

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豫发改投资〔2017〕1041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简化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部门协同办理效率,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有序高效开展前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对项目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按照项目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对跨行政区域的交通、水利、管道运输等项目,经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可以由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对上级政府及部门的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的项目,经有权审批部门授权后,可以由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直接投资方式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级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含争取上级政府补助和转贷资金,补助和转贷比例不限)投资建设的本级(包括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资本金注入方式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级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含争取上级政府补助、转贷和贴息资金,补助和转贷和贴息比例不限)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本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同类项目,可以合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合计总投资可以突破1000万元。项目实施方案比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实施方案章节可以适当简化。国家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批项目实施方案前,应向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节能审查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以非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下同)、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下同)、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项目除外,下同)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向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节能审查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国家和省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包括办公、司法、居住、教育、科研建筑的新建、迁建、原址重建、扩建和改建),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节能审查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对无需办理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和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单位报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不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和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单位应当提供无需办理的相关证明或承诺。对可以不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的项目,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节能审查等主管部门在办理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和节能审查意见时,不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五)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项目单位委托特定中介机构编制。

(六)非涉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

三、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

(一)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要进行咨询评估,对国家和省已经颁布建设标准和造价标准的项目,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上级审批部门已评估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咨询评估,资金申请报告一般不委托咨询评估。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要严格经过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公众参与可采用公示、举办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意见等方式。

(三)项目审批部门应通过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实地调研、参加论证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的项目视同已经征求意见。

(四)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咨询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审批部门支付。

四、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调整

(一)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至项目完工前,项目总投资超过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额度1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审批部门,原审批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实施方案,或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依据项目单位申请由原审批部门出具相关变更手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总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与项目建议书批复不一致的,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准,不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调整。初步设计文件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额度1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审批部门,原审批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

(三)初步设计批复后至项目完工前,项目内容较批复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大设计变更,不再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原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初步设计审批调整的具体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复总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调剂使用,无需进行概算调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配合联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创新工作举措,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简化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环节,提升工作效能,为项目加快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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