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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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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 (试行)

时间:2017-05-17 11:49:26 作者: 来源:南阳市发改委网站

南阳市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党规党纪、压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确保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脱贫攻坚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领导不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脱贫攻坚工作重视不够、部署不力,未按规定时限和人员标准配足配强工作力量,或未经批准随意调整派驻帮扶干部,造成工作严重滞后的;

    (二)对本地本部门扶贫工作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工作出现严重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扶贫脱贫规划、工作方案、目标任务、考核评价等不明确、不完善,造成工作被动的;

    (四)扶贫计划、扶贫项目、推进措施安排不科学、不精准,使项目、计划不能顺利推进,或出现严重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对脱贫攻坚工作职责不清、情况不明、数字不准,档案资料混乱,造成工作被动的;

    (六)违反贫困县约束机制要求的。

    第五条 政策落实不到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部署要求传达不及时,贯彻不到位,措施不具体,贻误工作的;

    (二)不严格执行脱贫攻坚相关政策,扶贫资金、扶贫项目落实不到位,造成政策棚架的;

    (三)制定的扶贫政策、措施不符合工作实际、基层需要和上级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脱贫攻坚有关政策掌握不准确,宣传宣讲不到位,群众知晓率低,造成工作被动的;

(五)驻村第一书记 (队长)、驻村工作队员、帮扶责任人帮扶措施不精准、不到位,流于形式,效果不明显的;           

(六)应公开未公开,或不按规定方法、程序公开,搞暗箱操作,有失公正的。

    第六条 工作作风不扎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搞表面文章、形象工程,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出现“数字脱贫”的;

    (二)工作不深入、不扎实,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认定不准确,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工作不用心、不担当、沉不下去,应付差事的;    (四)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

或协调配合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全局工作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积极排查调处、化解疏导,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驻村第一书记 (队长)、驻村工作队员、帮扶责任人不了解上级精神、吃不透帮扶政策,违反驻村 (帮扶)工作有关制度,存在走读、不到岗、擅自脱岗问题,不真驻实帮的;

    (七)承担督查、考核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指导不力、措施不实、督办不严,对应当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或发现问题不如实报告,或考核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工作质量不达标,工作任务未完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工作推进缓慢,导致未能如期完成承担的脱贫攻坚任务的;

    (二)在上级督查、调研、验收等工作中,配合不主动、不积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及时、不准确,对发现的问 题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

     (三)在上级核查、抽查、明察暗访、评估等工作中不达标,发现工作存在严重问题或严重失误,受到通报批评及 其他处理,影响全市成绩、荣誉的;

     (四)本单位发生贪污、侵占、挪用、截留、骗取扶贫资金等严重违纪问题的;

     (五)违反中央、省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六)本地干部群众对脱贫攻坚成效不满意,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上级要求的。    

第八条 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对单位及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

第十条 对责任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诫勉谈话;

    (四)停职检查;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一案双查”,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十四条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督查部门及脱贫攻坚工作相关牵头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需要问责的,应书面向相关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井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县 (区)发现市帮扶单位、驻村帮扶工作队员、帮扶责任人存在本办法规定情形需要问责的,由县 (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市级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问责结果作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考察、选拔、任用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作为对县 (区)和单位的绩效评价、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县 (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问责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纪委监察局、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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